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不及格课重修的有关规定

时间:2015-05-05 发布者:
浏览次数:

山东师范大学

关于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的暂行规定

山东师大教字【2006】10号
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和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细则》,现对未达到退学标准学生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重新修读课程的范围:

1、重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;

2、未取得学分但不准重考的课程;

3、不及格的公共选修课程可重新修读,也可另选。

二、重新修读方式

1、在校重新修读:指在标准学制(本科四年,专科三年)内修读未获得学分的不及格课程。

2、在校延期重新修读:标准学制结束时,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,办理在校延期重新修读,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随下一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。

3、离校延期重新修读:标准学制结束时,未完成的应修学分数低于20学分的学生,办理离校延期重新修读,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。

三、重新修读课程的选课、考试与成绩记载:

1、需重新修读的学生按入学时所在年级、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学习。选修重新修读的课程时,因教学计划变更停开的,可办理自修重考。

2、在选课期间,拟重新修读的学生,除上网选修选课学期应修的课程外,可根据课程开设情况自主选择需重新修读的课程,每学期重新修读的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三门。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选定重新修读课程时,可先办理免听手续,由所在学院教务员通过《综合教务管理系统》办理重新修读手续。

3、重新修读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需开设重新修读课程班,重新修读课程班上课学时一般安排每周2学时,不低于20学时。

4、不能开设重新修读课程班的,重新修读学生需随正常开课课程学习,时间冲突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免听,但须按时完成作业,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。

5、需要重新修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。重新修读的课程考试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时,可随下学期重考学生参加考试。

6、重新修读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,并注明“重新修读”字样,但计算学分绩点时按考试成绩的80%参加计算。

四、收费:

1、在校重新修读,除正常的学年学费外不另收学费。

2、在校延期重新修读,按下一年级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,随下一年级就读。

3、离校延期重新修读,学费暂按每学分100元收取。

五、本规定自2003级开始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(教务处二○○六年四月发布)

热门新闻

微信公众号

Copyright @2007-2018 音乐学院 版权所有